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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效双优】
“诉前鉴定+诉前调解”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6-06 18:21: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工作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该案件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程序,最终妥善化解。“两个诉前”组合发力,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缓和了双方矛盾,同时缩短了办案时长,节约了司法资源,达到了“1+1>2”的解纷效果,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在诉前分流、在诉前化解。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驾驶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半挂车,在青海义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大煤沟路段,因操作不当造成原告赵某右侧根骨粉碎性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责。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原告刘某向本院申请诉前鉴定,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鉴定。

受理此案后,诉前调解员向双方释明诉前鉴定的效力及便捷性,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迅速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诉前调解员依据鉴定结果耐心细致地疏导调解,综合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针对其中的差异部分进行释法明理,一方面向当事人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向受害方解释相关赔偿的具体标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达成和解议,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赵某赔偿各类经济损失8万元,并当场履行,原告赵某遂向法院提起对被告刘某和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实现最大程度便民、利民,节省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

典型意义:诉前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案件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就案件中涉及专业性的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和分析,并提供鉴定意见的程序。把司法鉴定程序前移至诉前阶段,让“鉴调同步”,实现了司法鉴定程序和审判程序的分离,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创新实践。诉前鉴定能够提前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效破解因起诉时具体损失无法确定导致前期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的瓶颈,有助于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明晰双方的争议焦点,在矛盾化解中增加可预见性和可接受性,有效提高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从而达到真正的案结事了的效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下一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采取“诉前鉴定+诉前调解”等模式,持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有效地提升审判质效,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资源,有利于矛盾快速化解,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责任编辑: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曹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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