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的乌兰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唐生林贪污、受贿一案,以被告人唐生林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已追缴到案的贪污违法所得六百三十六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到案的贪污违法所得一百八十四万元、受贿违法所得三十二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受贿房产、车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唐生林任乌兰县希里沟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乌兰县环保和林业局党委委员、书记、局长、党组书记,乌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八百七十万零三百九十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一百一十二万元。
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生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唐生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唐生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受贿事实,属于自首,认罪悔罪且积极退还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唐生林不服一审判决,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人唐生林撤回上诉,原判从裁定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