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业务素能及时适应新形势新变化,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1月5日,大柴旦法院审委会组织全体法官、法官助理集中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会上,审委会专委领学了《意见》。《意见》共30条,分为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综合治理以及附则六部分,内容全面、法网严密。其中,立案与侦查部分对立案标准、道路、机动车认定、强制措施、证据收集等作了规定;刑事追究部分对从重、从宽处理情形、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认定、量刑标准,公益服务、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衔接等作了规定;快速办理部分对醉驾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原则、范围、期限、流程等内容作了规定。会议围绕四种从宽处理情形、十五种从重处罚情形及十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进行了重点解读。参会人员就酒驾案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明确了今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意见》通过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了醉驾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宽处理、从重处理、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此外,《意见》明确了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取证环节提出更为严格规范的程序要求及新旧法衔接等等。酒驾醉驾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大柴旦法院将以此次学习为契机,一以贯之坚持严格执法办案,实质发挥《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更有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形成和谐、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我们呼吁广大驾驶人员,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
《意见》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 达到醉酒标准也有不立案的可能?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100ml或者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且无从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裁量权,体现了在醉驾案件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亮点二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意见》规定超过180㎎/100ml的醉驾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具体包括: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100ml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亮点三 哪些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
《意见》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4种情形具体包括: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亮点四 判处罚金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意见》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