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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效双优】
权利行使有边界 滥用权利受训诫
  发布时间:2023-10-30 17:34: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大柴旦法院在审理海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赵某某、杨某1、海西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海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对不诚信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回避权,妨害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杨某某、杨某1、海西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作出训诫决定。

该案在立案受理后,杨某1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驳回后,杨某1不服二审驳回杨秀芳上诉,维持原裁定。在继续审理时,杨某1、杨某某、海西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开庭前一周开始,分批次每日邮寄一份回避申请书,在已收到驳回决定书后,又以同一理由每日邮寄一份复议申请,杨某某、杨某一、海西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在明知申请回避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仍多次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及大柴旦法院整体回避,上述行为属于滥用回避权利,其行为客观上扰乱民事审判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性质恶劣,大柴旦法院遂于20231026日作出《训诫决定书》,依法对杨某某、杨某一、海西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行为进行训诫,并告知若继续滥用诉讼权利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将对其进行罚款、拘留。

【法官说法】管辖权异议权、回避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以上权利也是民事诉讼体系中的重要制度之一,是通往司法公正道路上的第一道生命线,而不是某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拖延诉讼的技术手段。任何权利都有其边界,若当事人滥用管辖异议权、回避权恶意拖延诉讼,就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不但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诉讼成本,还会导致需要得到救助的当事人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诉讼权利,造成一定后果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权利应当正确行使,因一己私利滥用诉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曹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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