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执行款早日兑现,4月13日,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驱车200公里赴格尔木开展执行工作。
吴某与汤某、何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二被告赔偿吴某经济损失55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汤某、何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吴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干警及时启动网络查控查找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冻结汤某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被冻结后,被执行人汤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案款,申请人吴某同意被执行人汤某某个人名下房产卖给第三人后,将房款用于赔偿吴某经济损失,同时吴某自愿放弃部分经济损失,此案得以执结。